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
和质量奖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励制度,规范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系统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石油和化工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是经党中央批准设立,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以下简称:石化联合会)组织开展的我国石油和化工行业最高质量奖项。
第三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旨在引导、激励石油和化工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激励引导全行业积极践行“质量兴业”,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提升,加快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石油和化学工业强国。
第四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每两年表彰一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授予石油和化工企业在通过质量策划、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质量改进等手段系统提升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有成效、可推广、可借鉴的典型经验和成功做法。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授予为推动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促进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提升上具有显著示范带头作用的企业、项目和为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五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评选表彰,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不评选副司局级或者相当于副司局级以上单位和干部、县级以上党委或者政府,县处级干部比例控制在20%以内。
第六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的评选突出先进性、代表性、时代性,遵循申请自愿、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高标准、少而精,优中选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石化联合会负责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评选表彰的组织推进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石化联合会设立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是由具有权威的质量专家组成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由石化联合会主管质量的副会长担任。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承担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在石化联合会质量工作委员会。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小组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2、小组围绕组织的经营战略、方针目标和现场存在的问题开展质量管理小组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其经验有普遍推广意义。
3、小组注重全员参与、活动过程和活动结果,并有创新,注重工具方法的适用性。
4、小组坚持学习、实践并传播QC小组活动知识、经验和有关业务、技术知识,不断提高技能和管理水平。
5、优先推荐以现场工人为主,并具有“小、实、活、新”特点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成果。
6、重视小组现场活动记录和凭证。
7、重视小组成果的交流、分享与转化。
(二)班组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2、被推荐班组必须是企业最基础的正式组织单元。
3、班组围绕组织的经营战略和战略部署分解目标,本着“质量为顾客和其他相关方创造价值”的核心理念,开展质量信得过班组建设活动并取得成效。
4、班组成员积极参与群众性质量改进活动,有效运用适宜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工具方法,稳定提高产品、服务和工作质量,取得顾客满意和信赖。
5、班组活动目标完成率在本企业突出,班组产品、服务质量达到同行业、同工序先进水平。现场活动记录齐全,相关活动结果得到顾客确认,满意程度高。
6、班组近三年无质量、安全、环保事故。
(三)项目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2、已在本企业成熟应用,有效促进了本企业质量和绩效的提升,在行业内表现突出。
3、具有借鉴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
第十条 申报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组织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 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积极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在质量提升、创新发展、品牌建设、绿色发展、智能制造、国际化经营以及效益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3、实施质量发展战略,坚持质量第一的发展理念,崇尚优秀质量文化。
4、质量管理制度、模式、方法实现创新、成熟度高并具有推广价值。
(二)项目类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2、代表我国石油和化学工业的发展方向,对促进石油和化学工业质量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对行业和企业质量提升具有示范和带动作用。
3、技术创新性突出,在关键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填补国内空白,替代同类产品进口,显著提升行业整体水平,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4、质量、效益、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环保、安全等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三)个人类
1、政治坚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对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无相关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自愿申报。凡符合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项目和个人,均可自愿申报,并按照当年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审核推荐。申报单位需通过全国性专业协会、地方行业协会、大型集团公司等推荐单位推荐申报。推荐单位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审核把关,并出具审核推荐意见。申报单位所属行业尚无全国性专业协会或所在地区尚未成立石油和化工行业组织的,可向石化联合会申报。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评选表彰委员会秘书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若干材料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打分,并提出资料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会组织召开评审会,听取材料评审组评审情况汇报,经审议后,集体提出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形成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候选名单。由秘书处组建调研组,组织对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候选企业和候选项目进行现场考察,必要时,对部分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候选成果所属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进一步实地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公示。综合评审后形成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候选名单,经石化联合会审核后,在其官网上对社会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表彰授奖。通过公示的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候选名单,报石化联合会审定、批准后,由石化联合会公布获奖名单,向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并组织表彰授奖活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5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十八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奖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10年内不予受理其申报。
第十九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获奖组织,自获奖之日起5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违纪情形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质量奖评选表彰有异议的,可以向石化联合会提出,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石化联合会审查收到的书面异议材料后,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组织进行异议调查,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异议方。
第七章 宣传推广
第二十二条 石化联合会通过网站、报纸、会议等形式,组织开展质量管理交流推广。
第二十三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应当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的实践,积极宣传推广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并为其他组织学习观摩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优秀质量管理成果和全国石油和化工行业质量奖获得者,优先推荐参评中国质量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